员工离职手续办理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我公司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分为两部分:

  (一)在改制前原国有企业工作的年限,根据公司2003年改制方案,员工无论是企业原因还是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都应一次性支付改制时原提留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改制后进入公司的员工无此项费用。

  (二)员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年限,依法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企业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按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1、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订立合同时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单位依法进行裁员的。

  6、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

  除以上几种情形外,单位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失业登记手续办理

  (一)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人力部门应及时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手续,并书面告知离职员工其个人档案已转出,且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二)失业金领取条件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金标准及领取月份根据离职员工的缴费年限、缴费标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市区在政务中心E区用工退工窗口,地址:淮安市翔宇中道150号)

  三、劳务派遣人员离职

  劳务派遣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后,须及时到劳务派遣公司办理上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