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手续办理

  一、工伤救治

  在单位工作场所,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致伤,初步确定为工伤的,在救治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一)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到工伤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将无法报销。如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伤情稳定后必须转入定点医院。淮安市目前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有:市一院(含一分院)、市二院、市三院、市四院、中医院、淮钢医院、保健院、八二医院和开发区仁和手外科医院。

  (二)工伤员工到医院就医,所在单位应派员告知医院其属于工伤。超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员工自付,医院应事先征求工伤员工的意见,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三)到外地就医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二、工伤认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

  (二)工伤认定程序:

  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上报本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的。用工单位应对事故情况进行调查,收集现场人员证词及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初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的,填写《工伤申报表》,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上报分公司。

  2、分公司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3、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消保部对分公司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提交经营层研究确认。

  4、经营层会议确认为工伤的,人力部须在工伤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手续;认定不属于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工伤认定申报所需材料: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节(未出院的由医院出具住院证明)、病历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因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停工留薪期(即工伤假)的确定

  停工留薪期凭《工伤认定书》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复发需再次治疗的,由工伤员工自带《工伤认定书》、身份证及复印件、市民卡、医院病历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在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审核,领取《工伤保险就诊类别审核单》。工伤员工凭《工伤保险就诊类别审核单》原件与复印件,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到所在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确定工伤复发治疗的停工留薪期。

  四、工伤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即报销与所受伤害相关、在工伤保险用药范围之内的医疗费用。

  未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前治疗的: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凭医疗发票原件及用药治疗明细清单,由人力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工伤认定后治疗,或工伤复发需再次治疗的,工伤员工须到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在政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审核手续(所需材料见第三项),领取《工伤保险就诊类别审核单》后再去医院就诊,方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直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另外报销。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未进行工伤认定前住院的,由公司代为办理报批手续;工伤认定后住院的,由工伤员工本人自行办理报批手续。

  工伤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员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由公司按其受伤前原工资标准发给。

  (四)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到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办理评残手续,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所评等级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待遇。

  五、工亡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及申领抚恤金的条件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及条件相同。

  (三)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同,员工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与供养亲属救济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如果享受供养亲属救济费的,不得领取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